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國際觀光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展臺中市觀光,促進地方繁榮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觀光資源之行銷宣傳及推廣事宜。
二、促進國際入境及國內觀光旅遊發展事宜。
三、籌劃及促進觀光產官學界交流事宜。
四、提供觀光旅遊勞務服務及委託訓練等事項。
五、配合本市各節慶活動辦理觀光旅遊事項。
六、參加各種觀光旅遊組織及聯繫事項。
七、其他有關觀光旅遊之促進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 會員入會須寫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後並繳納入會費,方得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團體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籍籍在臺中市行政區域內之機構或團體,團體會員指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團體會員代表任期自第一次會員大會起至下屆會員大會召開前,任期屆滿由單位另行改派,未改派者
視為繼續指派,但其職務調動時,代表名義自動解除,由單位另外指派。
二、個人會員:凡認同本協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設籍或工作於臺中市之 個人,為個人會員。
三、企業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執行業務區域在台中, 企業會員指派代表人一人, 以行使會員權利。
四、贊助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認同本會宗旨,但未設籍在台中市行政區域內之公司或執行業務區域不在台中市者。
五、榮譽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且對本會有所貢獻者, 得經理事會同意邀請為本會之榮譽會員,榮譽會員不需繳納
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 七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
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告知。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
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除名、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
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九 條 會員經除名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函請繳費逾六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
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於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
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多者為
當選。常務理事應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決議以及處理日常會務。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必要時召集理事或常務理
事會議商討有關事宜,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
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
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召集監事會議。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
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其名單及薪酬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
聘免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
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
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
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
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
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企業會員: 新台幣伍仟元。
贊助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二、常年會費:
團體會員:每年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企業會員: 每年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企業會員若更換會員代表,其所繳交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得延續計算,無須重新繳費。
贊助會員:每年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三、會員捐款。
四、其他收入。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委託收益。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
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由執行部門編造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決算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
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104年10月0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4年10月16日中市社團字
第1040103509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12月02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5年12月22日中市社團字
第1050127654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107年10月22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7年11月1日中市社團字
第1070120750號函准予備查。